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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到底该不该取消乙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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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国内各大媒体都纷纷转载了这样一条新闻:“近日,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为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对并不具有日常生活传染性的乙肝人士的普遍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如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但推荐进行肝功能检测。”

  据称,专家组之所以要向卫生部提交此项政策建议,原因在于:首先,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乙肝”者(即“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将在入学、入托或就业过程中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们的健康;第二,对接受体检者进行此项检测的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也没有理由据此报告辞退或拒收阳性者。因此,常规体检没有检测乙肝项目的必要。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社会各方强烈反应。不少人士都纷纷表示了对此消息的欢迎态度:作为一个拥有1亿以上乙肝人群的大国,在长期遭受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后,乙肝人群终于有望在歧视产生的关键点——体检上保护了自己的健康隐私不被侵犯。

  然而人们的兴奋不过持续了一日,8月3日,另一则新闻的出现无疑如一盆冷水当头泼下:“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说,卫生部是否收到了相关专家的这项政策建议,还有待查实,‘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邓海华表示,如果卫生部将就此出台相关政策,将像以往一样,有一个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   

  而“拟出台政策取消乙肝检测项目”消息的最先发布人崔富强也转变态度:“就业不得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而常规体检表‘待选’菜单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是专家在讨论。”崔富强同时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已有类似规定。”   

  关于入园、入学、就业、公务员录用体检,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实际状况又如何?

  幼儿入园体检   

  现今仍在使用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国家教委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当中第十二条“儿童入园所要求”中有如下规定:   

  “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此规定可以说是相当的笼统,并未就“乙肝患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但肝功能不正常”等不同情况进行区别说明。   

  实际状况是,无论是公立、私立,几乎任何一家有要求入园体检的幼儿园都将“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查作为必检项目,而在此检查中呈阳性反应的“乙肝宝宝”亦绝大多数被拒绝入园。   

  7月30日,卫生部公布了新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虽然此举让众多的“乙肝妈妈”欢欣鼓舞,但从目前各界反应看,此草案最终能否得以通过、即便通过能否在幼儿园切实实施,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入学体检   

  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并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开始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如下条文: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从以上条文看,教育部并未就高校入学体检乙肝相关检查项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作出硬性规定,但除某些特殊专业外,学校不能拒绝录取是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   

  然而,此《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仅为一份“指导意见”,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只要能够有“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由此不难理解,为何今年4月北大医学部被爆出招生体检歧视,拒绝录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不合其要求的学生事件,虽然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但最终北大医学院并未就招生体检政策作出任何修订,也未有任何部门追究了。

哪些条例规定入职体检要检乙肝?>>> 

入职体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于2007年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点“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中有以下条文: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对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乙肝防治知识的普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范、相应惩罚的制定,不少用人单位已经转变观念,开始招收乙肝病原携带员工,然而据国内最大的乙肝论坛“肝胆相照”资深版主“黑人”介绍,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企业单位拒绝接纳乙肝病原携带者。“因为各种原因,真正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乙肝战友还是太少”黑人表示,现在每年由于乙肝歧视,求职者或员工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不过百起,“相当多的案件都是能够胜诉的,很多战友都得到了用人单位的相应赔偿,也有求职者打赢官司,并成功入职的案例。”   

  公务员录用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2005年1月17日试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出肝炎的,合格。”并且,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同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亦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照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编辑特地搜索了《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查看,发现表格中仅在“本人填写过往病史”项目中有“慢性肝炎”、“肝硬化”两项与“肝”相关的项目供体检者回答“有”或“无”,在实际的需要检测的项目中果然未见与“乙肝”相关的项目,而只在“血常规”、“血生化”项目中可以有相应检测项目能够判断体检者肝功能是否正常。

  这样的一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无疑是给普遍进行的入职体检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促使其产生的过程实在是曲折。在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都处于自行制定实施状态,但如出一辙的是,绝大部分省区都拒绝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或将他们细分为“大三阳”、“小三阳”而仅视“小三阳”为合格。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导致了某些极端事件的发生。 

  编辑感言   

  尽管国家在各种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乙肝人群,他们应享有正常升学、就业的权利,实际上,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乙肝歧视依然在社会上广泛存在。虽然早有科学证据证明乙肝非肠道传播疾病,而是需通过血液传播,其感染主要由血液、母婴、性三种途径,一般学习、工作、日常生活接触均不会导致传播,我国肝病权威专家徐振道更明确表示:“乙肝病原携带者完全可以当厨师,科学已赋与他们这个权利。”为何人们还是“谈乙肝变”?

  “关于乙肝正确知识的普及还是太少太少了!如果国家能像重视艾滋病一样,设立‘乙肝宣传大使’,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公益广告,大范围的宣传乙肝防治知识,我想情况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友如此感叹。亦有网友担忧:“虽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传染性很低,但是乙肝病人还是有很强传染性的,如果在体检中完全不查乙肝项目,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排查,结果让肝病患者与健康人一起工作生活,那不是太危险了?!”

  我有话要说:

  乙肝体检应该取消  乙肝体检不应取消